5.2 调压设施


5.2.1不同压力级别的输配管道之间应通过调压装置连接。
5.2.2调压站的选址应符合管网系统布置和周边环境的要求。
5.2.3进口压力为次高压及以上的区域调压装置应设置在室外独立的区域、单独的建筑物或箱体内。
5.2.4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的最小保护范围和最小控制范围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5.2.5在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的最小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调压设施安全的活动:
1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3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4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5.2.6在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的最小控制范围内从事本规范第5.2.5条列出的活动时,应与燃气运行单位制定燃气调压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最小控制范围以外进行作业时,仍应保证燃气调压设施的安全。
5.2.7调压设施周围应设置防侵入的围护结构。调压设施范围内未经许可的人员不得进入。在易于出现较高侵入危险的区域,应对站点增加安全巡检次数或设置侵入探测设备。
5.2.8调压设施周围的围护结构上应设置禁止吸烟和严禁动用明火的明显标志。无人值守的调压设施应清晰地标出方便公众联系的方式。
5.2.9调压站的调压装置设置区域应有设备安装、维修及放置应急物品的空间和设置出通道的位置。
5.2.10露天设置的调压装置应采取防止外部侵人的措施,并应与边界围护结构保持可防止外部侵入的距离5.2.11设置调压装置的建筑物和容积大于1.5m3的调压箱应具
5.2.12调压站、调压箱、专用调压装置的室外或箱体外进口管道上应设置切断阀门。高压及高压以上的调压站、调压箱、专用调压装置的室外或箱体外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切断阀门。阀门至调压站、调压箱、专用调压装置的室外或箱体外的距离应满足应急操作的要求。
5.2.13设置调压装置的环境温度应保证调压装置活动部件正常工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湿燃气,不应低于0℃;
2液化石油气,不应低于其露点。
5.2.14对于存在燃气相对密度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的空间,应采用不发火花地面,人能够到达的位置应使用防静电火花的材料覆盖。
5.2.15当调压节流效应使燃气的温度可能引起材料失效时,应对燃气采取预加热等措施。
5.2.16调压装置的厂界环境噪声应控制在国家现行环境标准允许的范围内。
5.2.17燃气调压站的电气、仪表设备应根据爆炸危险区域进行、选型和安装,并应设置过电压保护和雷击保护装置。
5.2.18调压系统出口压力设定值应保持下游管道压力在系统允许的范围内。调压装置应设置防止燃气出口压力超过下游压力允许值的安全保护措施。
5.2.19当发生出口压力超过下游燃气设施设计压力的事故后,应对超压影响区内的燃气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供气。

目录导航